【基本案情】
原告尤某某與被告徐某某系夫妻關系,1998年8月15日徐某某通過合法手續從徐張氏戶下有償流轉取得了本村寨背后一塊責任地的承包經營權。2000年4月5日,徐某某的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2010年12月2日,二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紙證》,將屬于原告的責任地出賣給被告徐某應用于修建住房,該住房修建未經有關部門書面批準。
【法院判決】
2011年4月10日當事人委托后以徐某某、徐某應為被告訴至法院,2011年6月一審開庭審理,庭審中二被告拒絕調解。2011年6月底一審判決:二被告轉讓協議無效;徐某應歸還土地給原告;徐某某返還土地流轉價款給徐某應;已修建的房屋不拆除。2011年7月初雙方上訴至中院;2011年8月中旬中院調解結案:一審原告不再要求歸還土地,一審被告將修建剩余土地歸還一審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