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馬某系淮安市楚州區某農民,1999年3月,馬某與金湖縣黎城鎮上灣村(位于金湖縣城鄉接合處)王某結婚。2005年,王某以自己的名義在本村申請了128平方的集體性質的宅地一塊。2007年5月,馬某與王某離婚,但對夫妻共同財產未進行分割。后來,馬某在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這時,馬某以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進行分割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支付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款10萬元。被告王某辯稱,現其使用的宅基地屬于集體性質,現行法律規定:集體性質的土地使用權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市場交易,且無法評估作價補償,請求駁回原告馬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經審理后認為,被告王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申請的宅基地,原、被告雙方均享有使用權,現宅基地已被王某建房,無法對宅基地進行分割,馬某可回原籍申請宅基地,但考慮到宅基地使用價值上的差異,王某應給予馬某一定的經濟補償,遂判決王某補償馬某3萬元。對此,雙方均服判決,且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