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原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在“依法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代表”中規定,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受本農民集體成員的委托行使所有權;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沒有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鎮)政府代管。在辦理土地確權登記手續時,由農民集體所有權主體代表申請辦理。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ㄗ灾螀^、直轄市)根據本地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依法確定。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37號)規定,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未成立集體經濟組織的,分別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綜上,可代表集體行使宅基地所有權的主體包括四類,即集體經濟組織(鄉鎮、村、村內)、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鄉(鎮)政府(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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